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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08 08:49:26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2]l)精神,现对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地区中级法院)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做如下规定。

主要职责

地区中级法院在中共大兴安岭地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职责是:

()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

()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审判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司法决定权,并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领导全区两级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全区两级法院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按权限负责全区两级法院干部管理和班子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领导本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工作。

()负责全区两级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工作;负责有关业务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上述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十一)领导全区两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二)领导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十三)综合指导全区两级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地区中级法院负责的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中级法院内设14个职能科(庭、处、室、局、队)。

(一)办公室(与督办室合署办公)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编发工作简报、情况反映、法院信息,办理由办公室批转、批复的有关文件; 负责审核以院名义制发的文件;负责院党组文件处理和党政文件、电报及传真的收发、传阅和交换,院介绍信的管理、使用及院机关、法院系统的保密指导工作; 负责院机关印章的管理、使用,院机关内设机构及基层法院印章的回收; 负责院机关档案的管理、使用并指导基层法院的档案工作,院机关的公文、图书资料管理工作;负责院志工作。督办上级领导、领导机关、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及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决定的事项;负责对院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参与案件的调查。

(二)政治部

负责院机关内设机构干部的考录、调配、任免及院机关劳动工资福利工作;负责管理全区两级法院机构、编制人事信息统计及实施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全区两级法院法官等级、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工作,研究制定各类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区两级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区法院系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考评和检查;负责组织全区两级法院争先创优及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区两级法院法制宣传、对外宣传和新闻报道、调研工作;负责处内文字综合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全区两级法院的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选送人员到法官学院和其它院校培训、学习;负责法官学院分院培训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工作;负责机关和基层法院干警的培训组织工作。

内设干部科、宣传信息科、基层科。

(三)立案庭

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并按规定收取诉讼费;负责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负责本院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的听证工作;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对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立案管辖争议或管辖不明的请示案件指定管辖;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以外的一审、二审刑事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审判一审、二审未成年人实施的、未成年人参与犯罪和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未成年人参与的犯罪和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审判工作;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其他相关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一审、二审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研究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办理其他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一庭(与法庭办公室合署办公)依法审判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一、二审民事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法人之间和法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提起第一、第二审案件;审判第一、二、再审知识产权 (不含专利权) 案件;审理和指导全区的破产案件;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庭(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本院管辖的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事宜。

依法办理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基层法院判决、裁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

()执行局 负责本院一审生效的裁判文书的执行;负责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执行;负责对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作出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负责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它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负责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对专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总结;负责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审查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负责对下级指导案件流程管理、司法统计、业务培训、文字综合、执行装备、后勤保障工作。

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指挥中心。

()技术室

负责全区两级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研究、规划发展工作;负责全区两级法院司法鉴定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性技术工作;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司法鉴定和技术工作。

(十一)审判监督庭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各类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赔偿案件的前置确认案件;审查办理交办案件;负责调查研究。

(十二)监察局(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全区两级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区两级法院及其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负责收集全区两级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受理全区两级法院干警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权限调查处理全区两级法院及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和违纪行为;受理全区两级法院干警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三)财务装备管理科(挂法警支队牌子)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办理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等会议事务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和会议管理工作;负责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及分配;负责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基本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全区两级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业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全区法院系统财务工作进行审计;负责制定全区两级法院财务管理、装备管理、诉讼费管理和基本建设的有关办法;负责院机关财务管理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负责本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办公环境管理、办公服务、值班、传达和收发、物业协调等项工作;负责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和执行公务活动;负责院机关车辆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办公楼及院机关基本建设工作;办理其他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及基层法院法警警籍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两级法院法警教育、训练、考核及警务工作;统筹协调全区两级法院法庭警卫、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执行死刑等法警业务工作,制定有关规划和方案;负责法警档案的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的法警工作。

(十四)研究室(与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全区两级法院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协调对全区法院系统审判工作的执法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征集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的建议;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参与重要文件讲话的起草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的调查研究及其他相关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地区中级法院机关的政法专项编制110名。院长1职,副院长3,纪检组长1政治部主任1执行局长1、执行局副局长1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职、科长19职,副科长18

事业单位

黑龙江省法官学院大兴安岭分院按科级事业单位管理,其人员编制在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中调剂解决。设院长1职,副院长1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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