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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法院“五全”调解结硕果

发布时间:2012-02-20 09:50:49


    2011年,全省法院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91520件,其中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为81.9%,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行政诉讼案件经协调撤诉率、执行案件自动履行和执行和解率也分别较上一年有较大提高,有效维护了大局稳定。

    “全员调解、全流程调解、全领域调解、全系统联动调解、全社会联动调解”,省法院将“五全”调解模式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使得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比例不断上升,有效化解了许多可能激化的矛盾和冲突。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结果为社会增加了和谐因素。

    2009年,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76.4%,2010年,达到81.8%,2011年则达到83.2%;2009年,全省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经协调撤诉率40.5%;2010年为43.7%,2011年仍居于39.4%的高位;2009年,全省法院执行案件自动履行和执行和解率64.7%,2010年为64.5%,2011年达到64.9%;三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始终保持在70%以上。

    全员调解,即把调解工作的主体从承办法官拓展到合议庭、审判长、庭长、院长,形成整体合力。全流程调解,即以风险告知为着力点,做好立案调解;以释法解疑为着力点,做好庭审调解,以权衡利弊为着力点,做好裁判前调解;以解决实际困难为着力点,做好执行中的调解。全领域调解,即除民事审判外,还要把调解运用到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各类再审、执行领域。全系统联动调解,主要是针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往往经过多次审理,时过境迁,事实难以认定,执行难以回转,矛盾难以化解的案件,建立上下级法院联动调解的工作机制,作为此类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首选。全社会联动调解,即全力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促进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建立,构筑全社会联动调解的平台。

    省法院的“五全”调解模式,特点在于法院上下内外对调解工作尽职尽责、协调联动,关键在于树立正确理念,把握调解原则,规范调解工作,提高调解质量。

    “只有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才能保持正确的调解工作方向,把握正确的调解方法。”省法院院长张述元认为推行“五全”调解模式,必须以正确理念为先导。把握“先行、自愿、合法、综合、优质调解”的原则,把调节措施落实到位。

    省法院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当地司法局选派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尽可能将一般性民间纠纷分流给人民调解员处理,调解成功的,法院出具文书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不成的再按立案程序进行审查,这是“先行调解”理念的具体化和实践化。目前,全省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490个,2010年移送调解案件9999件,2011年接近2万件。

    省法院立案一庭一举“打包”调解了7起案件,用生动地调解实践对“综合调解”进行了诠释。

    赵永礼与赵永祥是亲兄弟,住在鸡西市。自2003年赵永祥起诉赵永礼偿还医疗借款4500元起,兄弟二人互以对方为被告,相继向法院一共提起了7起诉讼,其中有3起案件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高院立案一庭承办其中的一起再审申请案件,副庭长李秀华说:“因这几场官司,他们哥俩十年不来往,连老母亲过生日两人都不见面。” 承办法官吕一由接手案件后,每天下班后,都要打20多分钟的长途电话和兄弟两人沟通,真情和执著终于让兄弟二人有了调解意愿。高院立案一庭由庭领导带队,与鸡西法院一道“联调联解”,把兄弟二人及其亲属请到法庭,一起做兄弟两人的思想工作,终于唤醒了二人沉睡多年的兄弟情,二人紧紧相拥在一起,这起案件连同其他6起案件得以一并调解成功。据了解,通过“联调联解”,2010年,高院办结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

    省法院还推行“优质调解”。“就要正确选择可调解案件,正确把握当事人的意愿,既在数量上注重调解率,更在质量上注重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解释。“优质调解”也包含了“自愿调解、合法调解”的要素,“自愿、合法”是民诉法规定的调解原则,也是实现“优质调解”的前提。为此,省法院实行了调解“双考”制度,在考核调解工作时,既考核“调解率”,也考核“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鼓励优质调解,提高调解质量;调解不成则依法裁判,真正实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据了解,下一步,省法院将进一步完善适应调解工作需要的考评激励、审判管理监督、案件繁简分流和人员合理配备、调解能力培训、物质装备保障等工作机制,有力保障“五全”调解模式的深入推行和可持续发展,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

文章出处: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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