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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19-05-10 12:00:59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第一审程序

(一)起诉状(三份,每增添一名被告则递增一份)

(二)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起诉证据材料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状(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上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

1.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旳一审行政案件

2.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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