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四十多个小时的努力,历时三天,十八站法院副院长王建伟成功调解了一起历时三年的三次立案两次发回的重审案件,并于2012年2月8日下午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完了全部赔偿款6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9年5月2日,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乌鲁布铁镇友谊村村民杨占清经本村村民李宝民的介绍,被大兴安岭塔河县运通营林公司雇佣栽树。运通营林公司在2008年与十八站林业局签订了营造林栽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2008年秋季未完成情况下2009年春季继续栽树。5月8日下午,死者杨占清在作业点午休期间被运通营造林公司雇佣另一务工人员霍成义用栽树的镐头打死,十八站林业地区公安局刑警队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霍成义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经黑龙江省第三精神医院鉴定犯罪嫌疑人霍成义为患有酒精所致幻觉症,系精神病人,其犯罪期间精神病复发,无刑事责任能力,故不承担刑事责任。死者杨占清的妻子张淑梅遂找到用人单位塔河县运通营造林公司法人代表贾玲和贾玲的丈夫王龙华(该案的另一被告,是其通过邱山雇佣的杨占清和李宝民),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19万多元。运通营造林公司法人代表贾玲不出面协商,其丈夫王龙华称他们没有打人,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要赔偿也是霍成义的监护人赔偿,故一走了之。2009年5月13日,死者杨占清的妻子张淑梅一纸诉状将被告塔河县运通造林公司和王龙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96,243元。十八站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庭前调解,经过大量思想工作,被告人王龙华先行借款给张淑梅8000元,安置杨占清丧葬事宜。安葬杨占清后,杨占清的妻子原告张淑梅立即找到法院要求尽快审理二被告赔偿案件。同时出具原告张淑梅患有脊柱结核、脊柱弯凸畸形、胸部畸形活动受限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等证明材料。2009年5月18日,法院做出了(2009)十民初字第72号—1民事裁定书,以该案刑事部分未结为由中止诉讼。2009年6月30日,根据原告申请,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张淑梅、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福来、能恒宝,被告塔河县运通造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焱及被告王龙华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8月24日,十八站法院做出了(2009)十民初字第72号—2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被告塔河县运通造林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条件,作为劳动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杨占清,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先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起诉,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原告张淑梅不服法院裁定,提起上诉。2009年11月30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9)大民一终字第13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杨占清、霍成义均是给运通营林公司承包的山场栽树,杨占清被霍成义在休息时间打死,本案属于侵害生命权纠纷案件,非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当受理,撤销十八站法院做出的(2009)十民初字第72号—2民事裁定,指令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010年3月29日,十八站法院重新受理此案,2010年6月22日开庭审理。被告塔河县运通营林公司辩称原告错列被告,真的被告是邱山和霍成义的监护人陈桂兰,故不承担责任。2010年9月15日,十八站法院做出了(2010)十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运通营林公司是独立法人,与十八站林业局签订造林合同,实际经营者是王龙华,二被告与杨占清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雇佣关系,塔河县运通营林公司和王龙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11,878.00元。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9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0)大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十八站法院(2010)十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011年2月8日,十八站法院经过了两次发回第三次受理此案。法院党组经过慎重讨论决定,由主管民事工作的副院长王建伟主审,副院长许淑贤和政治协理员张丽梅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追加邱山、霍成义的监护人陈桂兰为被告。法院先后三次到鄂伦春自治旗乌鲁布铁镇友谊村寻找并了解被告霍成义及其监护人陈桂兰的基本情况,多次寻找被告人邱山下落,但邱山始终下落不明,法院只好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2012年2月7日,农历春节假期后上班第一天,原告张淑梅的女儿杨姗姗和委托代理人高福来,被告运通营林公司、王龙华按照法院传唤时间到法院参加诉讼,被告邱山、霍成义及其监护人陈桂兰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迟钝听到汇报后明确指示新组成的合议庭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把握当事人的思想动向,稳定当事人情绪,尽全力做好稳控和调解工作。主审法官、副院长王建伟顶着巨大压力进行庭前调解。首先,他与张淑梅的委托代理人沟通,耐心倾听委托代理人的诉求及理由,诚恳地进行释明及劝说,侧面做张淑梅女儿杨姗姗的思想工作。在稳定原告情绪的基础上,他极力与被告塔河运通营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和王龙华阐明本案的利害关系,劝说进行调解。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容易情绪激动发生争执,王建伟法官一方面做通运公司委托代理人工作,另一方面单独将王龙华约到办公室展开辨法析理的攻心工作。通过悉心说理,双方当事人在反复权衡利弊后终于同意调解,并达成由被告一次性给付6万的调解协议。为保证调解协议按期履行,在调解期间他就多次督促运通营林公司及时筹集款项。2月8日下午17时,张淑梅的委托代理人、杨占清的女儿杨姗姗在副院长王建伟办公室签名确认收到赔偿款项时,副院长王建伟终于松了一口气。多年来一直上诉不息的张淑梅的女儿杨姗姗及其委托代理人也终于舒展开了长期紧锁的眉头,露出了难得一见的轻松笑容。她们握着王建伟的手,真诚地说:“十八站法院的领导值得人民信赖,谢谢王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