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兴安岭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促进生态资源的保护与恢复,推进美丽兴安建设,今年初,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用以指导、规范全区法院全面推进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中院的指导下,呼玛县、呼中区、漠河市等基层法院分别审理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5月24日上午,漠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陈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漠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11月8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阿木尔林业局瓦西公路K404-6处南侧林地非法使用粘网猎捕鸟类125只,其中123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检测中心鉴定为白腰朱顶雀,属于国家“三有”动物。经鉴定,白腰朱顶雀单只价值为300元人民币。
漠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某非法狩猎白腰朱顶雀,影响鸟类的休养繁殖,破坏了生态资源,应赔偿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漠河市人民法院当庭对被告人陈某宣判: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作案工具鸟笼9个、粘网2片予以没收,依法销毁;随案移送的白腰朱顶雀123只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三、被告人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36
900.00元,上缴国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全区法院按照中院《工作意见》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法规范对涉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严格把握法律规定和审判政策,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和生态资源修复并重的审判原则,既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依法判处刑罚,又要准确确定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经济赔偿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同时,全区法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当庭宣判、庭审直播等方式,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保持依法打击涉环境资源领域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震慑、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我区环境资源建设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