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上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周某某两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进行当庭宣判。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2月9日12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机动车,行至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处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6.5mg/100ml。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疫情交通管制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性较大,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12时30分许,酒后驾驶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至加格达奇区春城路由西向东行至曙光大街交口处交通管制卡口时撞上栏杆,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疫情交通管制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性较大,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由于疫情爆发于春节期间,绝大多数居民禁足在家,居民存在饮酒现象,同时,此类案件属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加区法院借力“简案快审”程序,积极协调检察机关,从立案、开庭到宣判整个审判流程实现有效衔接机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立、快审、快结,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警示教育广大居民非常时期更须恪守法度,呼吁全区人民要遵纪守法、齐心协力、共渡难关、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