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7月24日,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000元,借期两个月,约定利息500元,但是到期后被告始终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无奈诉至塔河县人民法院。
塔河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支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500元,但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过执行干警多次沟通,双方约定在2021年5月前给付所有的欠款,在约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还玩起了“失踪”,于是原告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尽快解决当事人诉求,经执行局干警多方走访,终于发现被执行人在其老家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树人乡双山村进行养殖经营,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得到这一消息后,5月14日,执行干警驱车730公里前往被执行人老家,发现被执行人养殖肉猪30余头。
干警考虑到如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一方面时间周期长,不利于快速解决当事人纠纷,另一方面对于被执行人来讲也是截断了其生活来源。结合实际情况,干警反复耐心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阐述利害关系,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沟通,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筹措资金,在第二天将全部的执行款汇入执行局的账户中,履行了还款义务。
塔河县人民法院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把温暖递到群众手心上,把对群众的关爱落实到行动上,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