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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第十八期活动开讲了!

发布时间:2022-04-20 14:34:05





     编者按:自1月7日起,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活动在中院图书馆精彩开讲。小组学习活动充分调动了青年干警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性、互动性,有效提高青年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更好地完成司法审判各项工作夯实了基础。

     按照学习计划,4月19日,第十八期活动如期开讲,由中院立案庭四级法官助理陈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为题,同青年干警互相交流业务。

     学习中陈静讲解了【一般地域管辖】的相关知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通过学习,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可归纳为:当双方当事人都有特殊情况时,原告就被告,当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时,被告就原告。

       青年理论学习小组致力于青年干警素质培养,青年干警文化传播。用思考与学习丰富青年干警业余生活,以积极向上的态度传播法治的信仰,第十八期活动到此结束,期待与您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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