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1月7日起,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活动在中院图书馆精彩开讲。小组学习活动充分调动了青年干警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性、互动性,有效提高青年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更好地完成司法审判各项工作夯实了基础。
按照学习计划,4月22日,第十九期活动如期开讲,由中院执行局四级法官助理王若为以“解放思想振兴发展”建设学习型法院为主题讲述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救济程序,并同青年干警互相交流业务。
学习中王若为讲解了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救济程序,包括两个方面:
(一)执行复议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行为”一般包括: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方法;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等。
(二)执行阶段的再审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学习,执行异议之诉虽然与执行阶段的再审程序为同一法条,但其审理的对象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对象为执行标的异议,执行阶段的再审程序审理对象是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
青年理论学习小组致力于青年干警素质培养,青年干警文化传播。用思考与学习丰富青年干警业余生活,以积极向上的态度传播法治的信仰,第十九期活动到此结束,期待与您下次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