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不懈努力,顺利执结一起28年的旧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简要案情
申请人李某营与被执行人加北村、加格达奇区白石制品厂、加区加北建筑工程队债务纠纷一案起源于1994年,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依法作出调解,三被告返还李某营3.8万元。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实际执行到位,申请人李某营1998年3月18日向加区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1月2日提级至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后因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22年4月26日,李某营再次向大兴安岭中院提出执行申请。中院执行干警详细调查后发现,本案中的加格达奇区白石制品厂、加区加北建筑工程队早年已经注销解散,现仅存加北村一被执行人。28日,中院执行局通知当事人李某营到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李某营已经75岁,执行干警逐字指导李某营撰写执行申请书,当日成功立执行恢复案件。
几经辗转法院干警得知,加区西岭小市场由加北村向外承包,村集体有租金收入,该市场管理公司每年将钱汇入加北村在建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
28日下午,执行干警马不停蹄的到建设银行调查加北村银行账户,并查明加北村全称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加北村民委员会”,而非当年97年调解书中用名“加北村”,(这也是多年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原因之一)。执行工作人员立即对发现账户进行了冻结。因被执行人为村民自治组织,账户中的存款为全体村民共有,为尽量的消除影响,保障群众集体权益,执行局决定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执行干警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时,向村干部释法说理,讲明利害,加北村负责人表示将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协商。在五一假期中,执行干警一直关注双方协商过程,最终在中院执行局牵头,加北乡政府协助下,加北村与申请人李某营达成了执行和解。
5月6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见证下,在加北乡政府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考虑到案件时隔多年,被执行人加北村同意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某营8万元执行款,李某营拿着执行款激动的向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表示感谢,尽管迟到了28年,但在地区法院执行局的不懈努力下,李某营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全部、圆满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