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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第二十九期活动开讲了!

发布时间:2022-06-08 08:29:32





     编者按:自1月7日起,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活动在中院图书馆精彩开讲。小组学习活动充分调动了青年干警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性、互动性,有效提高青年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更好地完成司法审判各项工作夯实了基础。

     按照学习计划,6月7日,第二十九期活动如期开讲,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杨洋就《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和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大家进行了交流。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法定从重处罚及从轻处罚规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青年理论学习小组致力于青年干警素质培养,青年干警文化传播。用思考与学习丰富青年干警业余生活,以积极向上的态度传播法治的信仰,第二十九期活动到此结束,期待与您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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