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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第三十一期活动开讲了!

发布时间:2022-06-15 08:31:09





     编者按:自1月7日起,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活动在中院图书馆精彩开讲。小组学习活动充分调动了青年干警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性、互动性,有效提高青年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更好地完成司法审判各项工作夯实了基础。

    按照学习计划,6月14日,第三十一期活动如期开讲,中院刑二庭庭长,一级法官谷新宇以《挪用公款罪的理解与适用》为题与大家进行了交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犯罪行为有三种类型

     1.进行非法活动的

     非法活动是指赌博、吸毒、走私等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的,原则上不受数额和时间的限制。但是为了避免情节显著轻微的纳入刑法调整,还是规定了数额标准。

     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指存入银行、集资、购买股票、基金和用于经营等产生收益的活动。

     3.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不属于非法活动,也不属于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不但有数额限制,还有时间限制,就是三个月。比如说偿还银行贷款、合法债务等。

     青年理论学习小组致力于青年干警素质培养,青年干警文化传播。用思考与学习丰富青年干警业余生活,以积极向上的态度传播法治的信仰,第三十一期活动到此结束,期待与您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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