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专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和典型案例。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庄严主持会议并讲话,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晓天、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谢显才和民一庭全体干警参加会议。
会上李晓天全文传达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谢显才带领干警学习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庄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10个配套典型案例,对我区法院树立正确审判理念,统一裁判规则,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解释》出台意义重大,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和丰富我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践行“两山”理论,拓展司法审判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庄严要求:
一要正确认识《解释》出台及典型案例发布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在全区法院进行深入宣传;
二要结合工作实际,逐条学习《解释》各项规定,精准把握要义,准确贯彻落实;
三要在审判工作中准确适用《解释》规定,切实维护我区生态安全。
与会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对《解释》的亮点规定展开研讨,尤其是对与各自业务关联度较高的细节部分展开了充分讨论,强化认识、深刻领会,确保办案尺度统一,有效提高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