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1月7日起,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活动在中院图书馆精彩开讲。小组学习活动充分调动了青年干警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性、互动性,有效提高青年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更好地完成司法审判各项工作夯实了基础。
按照学习计划,8月12日,第四十七期活动如期开讲,中院审管办副主任、二级法官李宏霞以《诈骗犯罪案例解析》为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学习。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客观)为: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案 例:
被害人杨某在旅游购物时将皮包(内有6000余元)丢放在一小卖部的柜台上,便与同伴一起离开。店主发现皮包后,便大喊皮包系何人所有。当问及男游客林某、吴某时,两人便冒充失主将皮包领走,随后匆匆离去。数分钟后,杨某急忙回到小店,店主才知皮包被人冒领。
观 点:
1.如果认为店主占有了皮包,林某与吴某的行为便成立诈骗罪;
2.如果认为店主没有占有皮包,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杨某是否仍然占有皮包,如果得出肯定结论,林某与吴某的行为则是盗窃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林某与吴某的行为则是侵占罪。
可以认为,店主已经占有了杨某的皮包,故林某与吴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由上可见,财产处分者是否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换言之,“本罪以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为要件,即其交付之物,不以本人所有为限,本人持有第三人之物,使之交付,亦然”。
青年理论学习小组致力于青年干警素质培养,青年干警文化传播。用思考与学习丰富青年干警业余生活,以积极向上的态度传播法治的信仰,第四十七期活动到此结束,期待与您下次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