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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尽心调解 受害人获赔款

发布时间:2013-07-09 16:15:05


    前不久,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刘某诉秦某、陈某、某燃气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和郭某诉秦某、陈某、某燃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起案件,此案是因液化气罐爆炸引发的民事纠纷,受害人刘某、郭某要求索赔,因案情比较复杂,各方分歧较大,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2012年6月份,刘某在秦某处换了一罐液化气。2012年6月13日11时左右,刘某突然发现该液化气罐上的炉具打不着火,要求秦某到家进行处理。秦某来到刘某家后,将液化气罐卸下,在阳台打开阀门放气,排放一段时间后,秦某将液化气接到炉具上直接打火,引发爆炸,将阳台、室内一扇窗户、厨柜、电饭煲、燃气炉具等物品损坏,刘某也因爆炸被烧伤住进了医院。邻居郭某家的阳台由于受到煤气罐爆炸的冲击严重破损。2012年7月10日,经加格达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由宇林有限公司维修刘某、郭某两家的阳台,发生维修费用26,623.90元,但各方就赔偿金额未协商成功。后经加格达奇区有关部门协商,各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郭某一纸诉状将秦某等告上了法庭。2012年11月29日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三被告不服,上诉至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院民一庭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这两起案件牵连的关系比较复杂,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积极与刘某、郭某、秦某、陈某、某公司联系,进行了多次调解,最大限度的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从法理情理等不同角度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地说服,最终各方当事人都做了让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当刘某和郭某接过赔偿款时,二人握着承办法官的手说:“没想到你们这么快就让我们得到了赔偿款,真是人民的好法官,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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