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3月1日起,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业务大讲堂”活动在中院图书馆精彩开讲。大讲堂师资力量由院领导、庭室负责人、业务骨干组成,每月由一名讲师围绕讲法规、讲政策、讲经验、讲体会、讲业务、讲知识内容授课,对照增强“八种本领”、提高“七种能力”的要求,切实发挥传帮带作用,实现讲学双提升,双促进的效果。
按照学习计划,9月2日,中院立案庭庭长、一级法官牟静丰就《关于释明权的行使方法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学习。
释明权的涵义:法官的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不正确、不充分时,法官可以依据职权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或补充修正,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简而言之,法官释明权就是使原不明确变为明确,让当事人将自己不完备的诉讼请求、陈述、证据补充完备。
关于释明权的行使方法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学界见解,释明权的行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予释明。诉讼请求不明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不明了,或者自相矛盾,使法院无法理解其真意,足以影响法院的判决。
二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充分的,应予释明。对当事人因法律知识不足,不能充分提出诉讼主张的,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告知其法律具体规定,促使当事人明确其诉讼请求。
三是对当事人明显不当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行为,应当通过释明加以变更或消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行为与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一致时,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告知其不正确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四是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不充分的,通过释明令其补充。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未声明证据或未充分举证时,法官不应立即以该当事人未尽举证责任,不能认定其主张的事实而判决其败诉,应当向当事人发问,提示他应当提供相应和充分的证据材料。经提示后,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且法官认为判决的时机已经成熟的,方可以判令其败诉。
五是当事人忽略或误认法律观点的,应予释明。法官就适用法律问题与当事人认识不一致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和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做出突袭性裁判。
“业务大讲堂”活动通过读、看、讲等多种形式,促进集体讨论,不仅扩充干警知识面,打开工作视野,同时激发干警学习兴趣和动力,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只有不断加强学习,开阔思维视野,才能做到知识广、业务精、能力强。大兴安岭中院将持续开展“业务大讲堂”活动,推进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不断提高人民法院队伍专业化水平和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