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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第五十五期活动开讲了!

发布时间:2022-09-20 08:27:50





   编者按:自1月7日起,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活动在中院图书馆精彩开讲。小组学习活动充分调动了青年干警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性、互动性,有效提高青年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更好地完成司法审判各项工作夯实了基础。

   按照学习计划,9月16日,第五十五期活动如期开讲,中院审监庭副庭长、二级法官王利明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解析为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学习。 

    一般规定: 

    1.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当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严格依法规范办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罚执行效果。 

    2.本规程所指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决定收监执行案件。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审理的业务部门办理。 

    决定收监执行案件由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业务部门办理,但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也可以由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负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业务部门办理。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的,由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负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业务部门办理。

   3.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必要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青年理论学习小组致力于青年干警素质培养,青年干警文化传播。用思考与学习丰富青年干警业余生活,以积极向上的态度传播法治的信仰,第五十五期活动到此结束,期待与您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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