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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听我的!帮什么都不能“帮信”!

发布时间:2023-02-15 08:28:12




   有人想高价买你本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卖不卖? 

   近期,呼玛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吴某某用惨痛教训回答了这个问题,吴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案情经过 

   2021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发布高价收购微信号的信息,通过与加好友聊天后得知出售微信号码能够赚钱,于是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他人微信号从事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出售微信号40余个,非法获利24,340.00元。其出售的微信涉嫌诈骗多名被害人。案发后,在侦查阶段呼玛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24,340.00元依法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出售微信号会被用于网络犯罪,仍多次买卖微信号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聊天软件账号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聊天软件账号违法犯罪,是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必要措施。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账户和电话卡、聊天软件账号均属违法行为,每一个“被出卖”的银行卡、手机卡、聊天软件账号,可能就是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可能就存储着千百个受害者信息。 

   管理好个人“双卡”、网络账户,不仅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保护自身信息安全,避免成为下一个电信诈骗受害者的重要手段。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拒绝以任何理由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切莫贪图小利,不要想赚“快钱”,否则,很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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