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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办理破产企业股权登记事项 服务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29 09:01:15


   近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金融服务局印发《关于优化办理破产企业股权登记事项 服务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股权登记事项办理,提升破产办理效率,推动全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向好,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因破产清算处置企业对外持股股权,企业对外持股股权被质押或查封、冻结的,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认可财产变价的裁定书或确认清算方案的裁定书以及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办理。

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处置企业对外持股股权,企业对外持股股权被质押或查封、冻结的,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以及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办理。

企业存在营业执照遗失情况的,管理人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无需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企业存在公章遗失情况的,相关申请材料涉及到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加盖管理人公章替代企业公章,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条  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企业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冻结的,不影响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企业注销手续的办理,由管理人(清算组)持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5日内办理注销。企业注销后,管理人(清算组)应当于5日内通知相关权利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权利人信息。

第三条  破产重整或和解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登记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冻结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持该协助执行通知书、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办理。

第四条  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职尽责,致使所在企业破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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