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该案提起公诉后,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由三名法官和四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地区人大工委工作人员、加区人大代表和部分人大机关干部到庭旁听庭审。
事实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被告人于某、狄某、王某决定到多布库尔河内捕捞野生鱼类,由狄某、王某下河捕鱼,于某提供橡皮艇、电瓶、逆变器、探照灯、保温箱、电鱼器等工具,狄某提供渔网2片,王某提供渔网1片。9月3日,狄某与王某下河开始沿多布库尔河向下游捕鱼,捕鱼方法为使用电瓶电鱼器电鱼以及渔网捞鱼。9月4日早4时左右,于某等人开车行至经过翠古公路约5公里的多布库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检查站时,被加林分局古里派出所截获,现场查获野生鱼类共计185尾。经聘请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涉案鱼类进行鉴定,渔获物中,细鳞鲑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15.2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合议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民事侵权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意见。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调解,被告人同意给付生态损失赔偿费用15.2万元,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恢复生态环境。该案对刑事部分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电捕鱼危害极大,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亦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买卖、食用、捕杀野生动物,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对大自然保持敬畏之心,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环境,共筑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