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惩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决定》和《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2007〕9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将全省各级法院在省公共信用平台发布、变更和撤销被执行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全省各级法院可以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下列案件被执行人信息:
1、超过六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
2、进入执行程序未满六个月,但被执行人有明显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案件;
3、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发放债权凭证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程序性结案的执行案件。
二、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发布内容:
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组织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法定代表人姓名、生效法律文书案号、未履行的具体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截止时间、执行法院;
2、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被执行人姓名、生效法律文书案号、未履行的具体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截止时间、执行法院。
三、全省各级法院通过省公共信用平台发布被执行人信用信息的,执行法院应当将需要发布的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和生效法律文书层报至省法院,经省法院审核后,统一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省“诚信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诚信办)协助办理发布事宜。
四、省法院将定期通过专用网络,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信用信息传送给省诚信办,并用传真的方式向省诚信办发送确认函。省诚信办接到确认函后,应立即对传送的信用信息进行接受核对,确认无误后在确认函上签字并回传给省法院。同时按相关规定对信用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在“诚信龙江”网上作为警示信息进行公布和披露,将该信用信息录入到企业诚信档案中。如有特殊情况由省法院予以说明。
五、经被执行人申请,以下案件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可以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撤销:
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4、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被执行人已依法承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因上述情形需要撤销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层报至省法院。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法院函告省诚信办,对发布的信息予以撤销。
六、当事人认为记录的信用信息与实际不符,要求变更或撤销的,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当书面层报至省法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省法院将以函的形式告知省诚信办。省诚信办进行登记备案后,根据函的内容要求对信息做变更或撤销。
七、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本办法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用信息,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的具体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对此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向省诚信办提出异议的,省诚信办应告知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办理。
八、对符合《黑龙江省典型失信案件曝光规则》规定条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失信案件,省法院将会同省诚信办提交给省政府法律评估小组作为典型失信案件案源,并由省“诚信龙江”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予以曝光。作为典型失信案例被省“诚信龙江”建设领导小组在媒体上予以曝光的,将按照《黑龙江省典型失信案件曝光规则》,扣除相关市(地)、系统的综治考评分值。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