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中院要闻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等九家单位联合发布《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2-03 09:47:10


    2024年11月13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自然资源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水务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农业农村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林业和草原局共九家单位联合发布《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共十三条,对生态环境修复监管案件的移送规则、监管主体和职责、修复评估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的发布为生态修复判决执行制定了“路线图”,有助于让专业性更强、监管能力更足的行政机关来监督判决执行,完善大兴安岭地区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的移送监管程序,实现职能部门间的“无缝对接”。《办法》是大兴安岭地区首次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络,让生态环境修复生效法律文书真正落地落细,是深化绿色司法理念和实践、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一项务实举措,为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进一步提升“八万里兴安”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制度保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