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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发力,为劳务受害纠纷按下“快进键”

发布时间:2025-01-22 09:29:01


   案情简介:2024年4月30日,某租赁处向王某某退还租赁的脚手架等物件,由王某某联系运输车辆及卸车工;运输费、卸车费等费用由某租赁处承担。当天,李某某经案外人张某介绍与张某及其他案外人一同到王某某的脚手架租赁场地进行钢管卸车搬运工作。李某某在归纳钢管时挪动钢管堆旁的钢管致使场地内一钢管堆倒塌,导致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将李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因费用问题与某租赁处和王某某无法协商一致,李某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租赁处和王某某支付其因伤产生的医药费、住宿费、路费、营养费合计97,997.97元;后期治疗费用另诉。某租赁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
   审理结果:本院受理此案后,法官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的特殊性,认为调解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法官首先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法官一方面向某租赁处解释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某某作为场地提供者在保障安全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向李某某及其家属说明,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理性客观地看待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经过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且在此次调解中将李某某因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等一次性支付给李某某,避免了引起新的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说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法院的调解得以圆满解决,不仅让受害者李某某及时获得了赔偿,保障了后续的治疗和生活,也让某租赁处和王某某认识到了自身的责任,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同时,这一案例也充分体现了法院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和温度。它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让更多人看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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