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法律文书复印件;
5、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二、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前应审查以下事项:
1、案件应当由法院主管,并应当由本院管辖;申请执行人认为本院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而申请执行的,已提交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有具体的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明确;
3、案件权利人和义务人明确;
4、申请执行未超过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