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执行信息公开 -> 执行指南

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指引

发布时间:2013-11-23 09:36: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应当提交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书应当明确具体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以下材料:

   (一)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其与执行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