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应当提交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书应当明确具体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以下材料:
(一)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其与执行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