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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高悬 青山可鉴——非法采矿案的判决

发布时间:2026-08-13 14:35:10


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借名办证”非法采矿刑事案件,把庭审现场打造为生态法治宣教课堂,以典型案例践行法典要义,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该案上诉人张某某通过借用王某某身份信息的方式办理采砂许可证,表面持有合法许可手续,实质由张某某主导采砂作业。在采砂作业期间,大面积破坏采砂现场的林地,使当地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牢牢把握保护优先、损害担责基本原则,坚持刑事惩戒与生态修复并重,穿透审查许可证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认定张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全面核查违法所得、生态损害后果,对张某某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同时,同步厘清生态损害责任,判后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移送生效裁判文书,督促责任主体承担生态修复相关义务,实现刑事惩处、违利追缴、生态修复一体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实施,为资源环境审判提供了系统化的法律依据,下一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新起点,发挥“四点一线带全面”生态司法保护模式作用,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 “三合一” 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效能。不断深化司法与行政联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以刚性司法守护林海沃土,聚焦矿产资源领域新型违法问题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凝聚生态共治合力,以高质量环境资源司法守护兴安绿水青山,护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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