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审判业务

大兴安岭中院立案调解化矛盾 节约资源护和谐

发布时间:2013-11-22 16:20:19


    近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以立案调解方式审结了一件案情复杂且涉及外企的经济纠纷案件,双方握手言和,消除了潜在的涉诉信访案件,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本案原告陈某某于2008年在辽宁省某公司购买了日本所产的某型号挖掘机,2010年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燃,随后陈某某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将销售商辽宁某公司诉至塔河县人民法院。塔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不服上诉至大兴安岭中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矛盾异常激烈,原告方认为机器质量存在缺陷,为维护自身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找来新闻媒体给法院审理案件制造压力。因本案涉及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原告的损失最终也要由日本生产商来赔偿,日本生产商的代理律师以被告辽宁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到本案的诉讼中来,认为挖掘机发生燃烧系原告方使用不当所致,与产品质量无关,为此邀请了北京某高校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同时还出具了几位著名的民商法学专家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上的论证。在中院二审审理程序中,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了塔河法院的一审判决,指令该案由大兴安岭中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至此之前所有诉讼程序全部归零。原告陈某某为此进京上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在这种情况下,下一步的审理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以前鉴定结论是否可用,当事人之前的陈述、自认、质证意见是否有效,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审理案件存在诸多适用法律上的难题。为及时有效解决纠纷,避免双方当事人矛盾进一步升级,中院审委会果断做出了先行调解的意见,责成立案庭对该案件先行调解。立案庭承办法官数十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艰苦的沟通、协调,从最初的几十万元的分歧开始逐步缩小差距,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为陈某挽回了一百二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款项已经一次性全部给付完毕。在该案件调解过程中,也一并解决了双方当事人在哈市另外一件贷款纠纷案件,节约了两个案件四次审理程序和两次执行程序,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大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