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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发布时间:2014-07-29 15:56:46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执行费,但在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中应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执行费。

执行费的缴费标准: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在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中应扣除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公告、评估、鉴定、审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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