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结案包括执行完毕、和解、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予执行、驳回执行申请等方式。
以执行完毕、和解方式结案的,应当送达结案通知书,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予执行、驳回执行申请方式结案的应当送达执行裁定书。
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履行金钱债务的,该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强制执行完毕;
2、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履行金钱债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
3、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履行特定行为的,该行为履行完毕或者代替履行费用、迟延履行金执行完毕;
4、执行依据确定交付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特定物的,该特定物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或者折价赔偿价款执行完毕;
5、执行依据确定交付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特定物的,该特定物交付占有并办理过户登记或者折价赔偿价款执行完毕;
6、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该种类物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或者折价赔偿款执行完毕。
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2、执行和解协议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