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收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非金钱债权执行转为金钱债权执行的案件应当重新计算办理期限,并在6个月内执结。
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下列期间不计入执行案件办理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期间;
3、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的期间;
4、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审查的期间;
5、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6、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期间;
7、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处理的期间;
8、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