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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熏心 贪污公款

发布时间:2015-03-13 15:04:03


    2014年12月13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李某贪污一案,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赃款9799.00元依法没收。

   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李某任新林林业局宏图林场劳资股劳资员其间,利用主管宏图林场遗属生活费发放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构卢秀艳、吕淑霞、王玉杰、张宪芬、李金双、张淑娟、周桂清七人享受遗属生活费的名义,骗取遗属生活费9799.00元,用于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遗属生活费9799.00元返还检察机关。

    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务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积极返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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