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做到实体公正,而且要做到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财产权、人身权、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更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公正。
2015年4月3日,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一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刘某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独自继承其不久前去世父亲的500.00存款。在审理案件中,原告刘某称其还有一个妹妹在外地,因为太远,父亲遗产又仅有500.00存款,就没有通知妹妹。得知这种情况,主审法官向其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本案中如原告刘某的妹妹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可不予追加其为原告,法律不能因被继承遗产财产大小而丧失程序公正。5月9日原告刘某的妹妹来院以书面材料明确表明放弃继承该500.00元,本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