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运用调解方法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使双方当事人从不幸的婚姻中得以解脱。
原告赵某某和被告刘某某于2003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并于2006年生育一男孩。2013年开始,由于夫妻总是吵架,甚至动起了手,2015年3月原告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把原被告召集到了一起,经过了解得知原被告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但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存在较大分歧,而且谁也不想抚养孩子。承办法官看到这一情况也很着急,便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环境考虑,对原被告进行了苦口婆心的劝导和耐心细致的有关法律的讲解,最终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孩子归被告刘某某抚养,所有财产也归其支配,原告赵某某自2016年1月份起每月支付300.00元的抚养费至孩子有生活能力时止。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完字后,感激地对法官说:“谢谢,真是太谢谢了,我们两年未了的烦心事在你这这么快就解决了,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