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按月承担抚养费。原告时常因探视孩子被被告决绝,遂到法院提起了探视权诉讼。法院最终以定期探视的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于2001年初与被告李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李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离婚后,时逢节假日,王某即接孩子回自家生活几天,刚开始一年多,被告还算配合,后期被告怕原告打扰其新的生活,开始不让孩子跟原告见面,经过几次争吵无结果,原告即提起了诉讼。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异后,父母对孩子享有的探视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此案主审法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多次找被告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果,最后及时做出了判决,由原告定期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