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对新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佰江交通肇事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佰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起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1月2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佰江与好友相聚,相约开车从塔河去塔尔根镇喝酒。23时许,被告人王佰江在喝4杯白酒的情况下,驾驶黑p83789号自家轿车,沿原加漠公路由塔河向新林区塔尔根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256加350米处时,因醉酒驾驶且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行驶方向左侧路基下撞树后翻车,造成该轿车乘车人韩国龙死亡,王佰江及乘车人王志坚、王海艳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员王佰江因腿部受伤,委托王志坚代为报案。经新林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佰江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坚定:韩国龙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机械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底骨骨折、颅内出血死亡;王海艳所受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王志坚所受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佰江赔偿被害人韩国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4万元;赔偿被害人王海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9万元;赔偿被害人王志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韩国龙的父亲韩仁、母亲李淑芹、被害人王海艳、王志坚对被告人王佰江的交通事故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王佰江从轻或免除处罚。
新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佰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佰江因腿部受伤,委托他人代为报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王佰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佰江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韩国龙的父母,被害人王海艳、王志坚对被告人王佰江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且被告人王佰江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王佰江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