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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6-04-28 09:07:24


 

序号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一、

诉讼费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章13

2007年国务院令第481号文件

1.

1

财产案件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2

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

3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

4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10元。

5

5

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

6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

申请费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章14

7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8

2.

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9

3

申请保全措施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0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11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12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交纳400元。

13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4

海事案件

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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