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6-04-28 09:07:2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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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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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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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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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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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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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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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章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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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令第48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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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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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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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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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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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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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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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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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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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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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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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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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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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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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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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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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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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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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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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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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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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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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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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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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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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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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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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章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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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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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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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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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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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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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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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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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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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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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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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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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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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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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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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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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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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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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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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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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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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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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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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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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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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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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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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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