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市(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2]l号)精神,现对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地区中级法院)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做如下规定。
一、主要职责
地区中级法院在中共大兴安岭地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
(二)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三)审判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五)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六)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司法决定权,并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八)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九)领导全区两级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全区两级法院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按权限负责全区两级法院干部管理和班子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领导本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工作。
(十)负责全区两级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工作;负责有关业务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上述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十一)领导全区两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二)领导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十三)综合指导全区两级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地区中级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职工人数
(一)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技术室、纪检监察室、法警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法官分院。
(二)地区中级法院机关的政法专项编制110名(含机关工勤编制1名 )。院长1名,副院长3名,政治处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科长15名(含政治处二层机构、监察室、赔偿办公室、法警支队领导),副科长15名。
第三部分 地区中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决算编报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决算法》,地区中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单位包括:行政单位1个: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二、依据与原则
按照本级财政关于编制2015年决算算有关精神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决算编制,总结上年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下年预算工作的展开提供更好的指导。
三、决算安排情况
(一)关于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119.0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为零。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687.12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119.09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8.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5.14万元。
(二)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批复表说明
地区中院2015年人员经费12315245.96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类)基本工资(款)支出2019381.56元津贴补贴(款)3451544.12元奖金(款)10100元社会保障缴费(款)467194.66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款)78680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离休费(款)支出423852.49元退休费(款)支出3405117.18元。公用经费1038981.11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办公费(款)支出5774元印刷费(款)支出282014.53元水费(款)支出36200元电费(款)支出131502.38元取暖费(款)支出405550元。
(三)关于“三公”一般公共决算支出表说明
没有因公出国(境)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主要用于根据财政批示进行国外培训学习、项目考察、国外邀请经济合作洽谈等领域的出国经费支出。
没有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和外省来我省进行调研、考察等工作接待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1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没有进行公务用车购置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财政专户资金: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其他收入:指除 “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四、基本支出: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反映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六、支出功能分类:按照政府的各项职能活动将支出进行分类;支出经济分类:按照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将支出进行分类。
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反映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五、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六、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十七、离退休公用支出(类):按照政策规定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特别补助费和活动费。
十八、职工体检费支出(类):反映单位支付的职工体检费支出。
十九、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十、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一)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