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5日上午,被告盛某某驾驶一“捷达”牌小型轿车,沿中央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车边的行人刘某,致使该车撞到原告刘某,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塔河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盛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这次事故不仅造成原告易某身体伤残,经济上还遭受巨大损失,原告因事故花去医疗费用达11 966.65元。事故发生后被告许某只支付了10 000元的医疗费。此后,原告的委托人李某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拒绝和原告的委托人协商。迫于无奈,刘某起诉到塔河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初步审查案件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责任分明,为了安抚受害方的情绪以及从大局长远考虑,化解双方矛盾的最佳方式是调解。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很难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多次面对面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依法释明各方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告在听取承办法官的意见后,认为法院的调解方案是合法合理的。而被告听取法官的意见后,认为法院已经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自己的利益,置身处地的考虑了问题,亦非常支持和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8 000元。
此案协调结案,承办法官甚感欣慰。该案之所以能够圆满的协调了结,是因为该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目标,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每一起案件,首先尝试用调解手段来解决。